联系电话:
010-65259148
2、究竟该如何制裁员工离职后的恶意竞争行为?适用竞业限制规则还是商业秘密规则?有关员工离职后恶意竞争行为的规制,我国法律设计了竞业限制规则和商业秘密规则两套机制,两套机制的基点都是权利人商业秘密中的竞争优势,只是适用范围和保护方式不同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
2024年7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105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商理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6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裁员报告回执证明,商理协助某领先互联网公司完成裁员计划。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有没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
2024年6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22)川民终316号案民事调解书,在一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商理律师通过多轮关联诉讼以及本案多次庭审辩论,迫使对方接受调解,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乐华建公司的商业秘密。乐华建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首先,经对比,上述附件一所述的工作范围仅能体现相关业务需求,并不包含相应解决方案,与《软件需求》相比,二者不论表述还是内容
1、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乐华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其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的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1、乐华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卢某在公司担任软件技术部门项目经理职务。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一显示,该公司关于涉案项目的招标及评标情况。乐华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1、《软件需求》显示,乐华建公司在长期与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针对技术文件的管理方面,包括图纸清单管理、技术文件的版本控制、在线的设校审核管理、在线的PDF批注、设备资料管
(三)二审审理的重点问题二审期间,乐华建公司提交了以下三份证据:1、《中海油及其子公司工程项目图档管理及项目协同系统软件需求》(简称《软件需求》),2005年-2014年期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以及中海油2012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及视频,用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载体。针对上述证据,乐华建公司在本院
(二)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乐华建公司并未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据乐华建公司申请调取的相关合同为厚德思成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与确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无关。乐华建公司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未提交证据
2、与卢某、厚德思成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卢某、厚德思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通过邀请招标,厚德思成公司中标荔湾3-1项目EDIS技术总包服务项目OA协同工作模块(二期)技术支持服务项目;(2)卢某自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3)卢某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与乐华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事实。2016年3月10日,乐华建公司当庭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务管理、文档管理、设计文件管理、图纸审批等模块。乐华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海油过程数据软件销售”案的判决((2017)京民终50号)经营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其销售人员离职后,向该企业的客户销售相同软件产品时,需要准确识别其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益,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诉讼请求。(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乐华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