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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1)关于停止侵害问题本案中,如前所述,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诉游戏在本案一审期间已经下线停止运营,但是,考虑到涉案商业秘密已经由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不正当获取和侵占,存在被
(2)关于第二个方面的事实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在二人正常工作范围内,均能够接触到“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即二人均具备充足条件获取该源代码。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二人曾登陆公司的管理系统对前述源代码
3、关于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如前所述,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已证明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其还需要举证以下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被诉游戏服务器源代码与“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二是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不正当地获取或者使用
2、关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中,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帝王霸业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鹏游公司。仟游公司和鹏游公司是关联公司,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二人均参与了涉案游戏的开发。
1、关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软件源代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主张保护的“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该源代码是否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关于第一个构成要件,首先,在案《鉴定意见书》证明,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源代码存在不为公众
(三)二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涉案商业秘密载体及游戏开发情况;2、策略公司、南湃公司的关系及被诉游戏运营情况;南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策略公司的肖某是同学关系;被诉游戏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7月17日
2024年7月11日,海南省三亚市纪监委解除某知名企业家留置措施,当事人“重获自由”。典型特征:在当前纪监委一律排斥律师介入的环境中,商理律师通过证据交换、书面说理等理性交涉手段,获得相关机关的理解与认同,撤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并“释放”全部涉案人员。
3、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是否实施侵犯鹏游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鹏游公司提交了“页游三国"与“帝王霸业"游戏的界面与源代码的对比打印件等证据,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诉讼中,南湃公司的“页游三国"
2、“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相关文档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首先,鹏游公司主张其将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保存在该公司服务器内,且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为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徐某、肖某、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并未否定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处于不为公众知悉状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帝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和认定:1、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属于哪一个权利主体在本案中,“帝王霸业"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之著作权人为鹏游公司,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仟游公司参与该游戏软件的开发,尽管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主张仟游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国家版权局对帝王霸业、页游三国、三国逐鹿游戏软件分别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记载相关游戏软件未发表。仟游公司、鹏游公司明确主张其商业秘密即“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相关文档。2011年6月11日,仟游公司分别与徐某、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附件包括《保密协议》
(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游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肖某、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略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湃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第四节 网络游戏软件技术秘密保护问题典型案例解析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是网络游戏软件的核心价值部分,也是支撑网络游戏软件正常运行的机理性工具。保护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秘密,就是保护网络游戏软件产品本身。网络游戏软件权利人常常通过申请著作权登记方式保护其权益,但是,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软件技术秘密而言,存在空白地
3、客户需求中包含了软件技术要旨,该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行为极具特殊性,客户在提出购买需求时,通常对软件产品的性能、参数、结构等技术要旨提出明确要求,供货方根据该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提供解决方案。客户需求中的技术要旨之权利归客户享有,解决方案中的技术信息权益归研发或生产该产品的主体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