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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合作与销售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权利人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所需保护的权益包括销售渠道等经营信息,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所附载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同时侵犯权利人上述两项权益时,权利人可一并提起诉讼;当被诉侵权人只侵犯其中某一项权益时,权利人应准确界定侵权行为性质和侵犯对象,避免不恰当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同等文件的情况下,当被诉侵权人违反该协议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时,被诉侵权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权利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当
(二)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保密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根据原告提交《保密协议》的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该协议中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原告亦没有提供被告对该协议确认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应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河北省某机关已经将国家赔偿金全额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商理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赢得极为困难的国家赔偿案件,并保障申请人切实获得赔偿金。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阿波斯”案管辖异议案的裁定((2021)津02民初194号)权利人依据《保密协议》等文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被诉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保密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均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应否移送相关人民法院审理?(一)基本案情介绍原告阿波斯科技集团股份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1、侵犯计算机软件类案件,究竟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和兴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
商理律师为某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北京中公教育公司提起仲裁。立案后,通过数轮沟通谈判、及时财产保全等措施,迫使中公教育公司双倍退还合同价款,并主动将案款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商理律师克服裁判机构相关人员明显不公的重重困难,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难能可贵。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1.张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居住登记证复印件,其中一份加盖有“上海市居住证业务受理章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字样的公章。2.张某提交的居住登记凭证和居住证照片均对地址作了部分遮挡处理,居住证载明的地址具体到了“浦东新区金高路"。3.张某居住登记凭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瑞软件”管辖异议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民事裁定书)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问题时,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外,还应考虑审理便利性等问题。(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广州德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节 侵犯软件技术秘密案件的管辖原则侵犯软件技术秘密的案件,由于其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点,确定其侵权行为地时,需要考察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受害方所在地等因素,尤其还需要关注相关服务器所在地等因素,使得该类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相对复杂。当然,侵犯软件技术秘密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
3、权利人依据软件著作权主张侵权人抄袭源代码与依据其他作品权主张动画效果保护,二者之间的差异?软件中不同作品类型如何分别保护?从法律性质上讲,计算机软件程序源代码和软件中所包含的动画及动画效果分属不同的作品类型;在物理形态上,二者也完全不同。但是,在部分计算机软件作品中,确实同时需要计算机程序和相关动
2024年5月9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京海劳人仲字(2024)第5609号案裁决书,商理律师代表公司赢得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计算机软件零售类销售是否必然导致技术秘密丧失秘密性?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每一件产品都附载着相应的技术信息,理论上,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产品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完全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该技术信息。甚至,即使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软件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也可能被“破解”。不存在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