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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责任的判定由于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不构成对理正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侵害,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理正公司提出的要求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就使用行为停止侵害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在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判断中一般不考虑主观过错,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述
2024年4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院送达(2023)晋11民终2677号案民事裁定书,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理律师再一次代表当事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法官系统中个别“害群之马”的枉法裁判行为坚决抵制并依法纠正,在当前二审改判极为艰难且稀少的环境中,弥足珍贵。
(2)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理正公司主张,大成公司明知或应知理正公司的前员工违反理正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及披露该商业秘密。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亦对该软件产品进行获取并进行使用。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
4、大成公司与纬纶国际公司是否共同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以及是否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1)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存在的判断原审法院认为,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时,可以推定涉嫌
3、理正公司主张的软件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1)内容属性理正公司所主张的构成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属于技术信息。(2)非公知性和保密性判断在案的鉴定意见显示,理正公司主张将LZMISCommon、LZMISPM、LZMISWF、LZMISFrame四个数据库作为密点,包含66个数据库表和31个存储过程/函
2、请求权基础的确认理正公司主张,大成公司明知或应知理正公司的前员工违反理正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及披露该商业秘密,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亦对该软件产品进
2024年4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2022)京仲案字第5214号仲裁案裁决书,全部支持申请人(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创始成员)仲裁请求,确定维京群岛某公司2160万股股权之处置权和收益权归申请人所有。友情提示:公司创业伙伴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并签署期权或限制股协议时,应十分谨慎,以避免“金手铐”之下巨额利
(二)一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是否侵害理正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1、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确认及法律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一)基本案情介绍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诉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纶国际公司)、广州市艺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
2024年4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2022)沪73知民初1285号文书,确定中国某知名汽车底盘公司(被告,商理客户)赢得对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胜诉。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一获得支持,商理律师为客户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500万元。典型特征: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其CATIA等软件著
第一节 软件技术秘密比对问题的典型案例解析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确立了“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实质性相似”标准下的侵权行为类型排除了只在思想层面一致的情况;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无此要求,创意或主要思路一致,也是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
第四章 互联网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案例互联网技术领域商业秘密保护问题,重心在于应用软件等相关计算机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其他技术秘密不同,侵犯计算机软件秘密的行为,因其网络行为的基本属性,其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具隐蔽性,其侵权行为地确定过程相对复杂 。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机技术秘密比对时,对于程序代
2、权利人离职员工改进医疗器械技术后,成果如何分配?此处所说的技术,仅指员工在职期间负责或参与研发的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研发并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如取得专利权,则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分配权益。任职期间,员工负责或参与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单位所有,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太多争议;惟员工离职后基于该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1、医疗器械类模仿技术该不该受保护?仿制技术,包括全部仿制和部分仿制两类,是指行为人全部或部分模仿他人技术或产品后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医药领域,仿制药品大量存在,药品仿制的途径包括成分仿制和工艺仿制。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内,基于该技术的仿制药品不能上市;原技术专利保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