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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1.关于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某、王某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
(4)关于喜孚狮王龙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喜孚狮王龙公司确认其自成立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的香兰素生产线。基于与王龙科技公司的关联关系,喜孚狮王龙公司应当知悉涉案技术秘密系王龙科技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其亦构成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且,喜孚狮王龙公司系王龙集团公司、
(3)关于王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该法人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2)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应当知悉傅某作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但是,王龙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转让协议》,以向傅某、冯xx等
3.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1)关于傅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傅某与王龙集团公司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承诺提供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及图纸,并收取了40万元,随后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技术图纸的U盘经由冯xx转交给王某。傅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
2.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经原审法院比对,各方当事人确认王龙科技公司提供给杭特公司的设备图中有37张与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相同,且包含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图纸范围内,共涉及8个非标设备。考虑到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图纸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针对性的修改,故上述附13、14、19、
(三)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或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1.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
(二)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为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本院经审查,认定上述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均构成技术秘密。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包括部件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
三、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所评析的焦点问题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一)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1.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债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关于停止侵害其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欣晨公司作为涉案技术信息的共有人,有权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共同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未构成重复起诉。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应受法律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获取的技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傅某自1991年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2010年春节前后,冯xx与傅某、费xx开始商议并寻求香兰素生产技术的交易机会;同年4月12日,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落款处甲方由“嘉兴市智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筹)”签章,法定
一、基本案情介绍上诉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诉人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公司)与上诉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上诉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上诉人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
第五章 餐饮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兰素”商业秘密案的判决食品添加剂市场规模庞大,原料配比和制造工艺技术含量极高,权利人掌握其中某项关键技术后,容易获得竞争优势。与之相对,正因为该类技术能够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诱使竞争对手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获
7、游戏软件技术秘密保护措施达致何种程度方具合理性?以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抗辩权利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