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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对于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
4、琨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水立方公司主张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义参加衢州学院产科护理软件的招投标工作,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琨朗公司违反《销售代理合同》中有关不得经营与水立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软件产品的约定,属于合同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退一步而言,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
3、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本案中,水立方公司主张将涉案软件的整体动画效果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基础性事实,理应由权利人举证。但水立方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涉案软件的整体动画效果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
2、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说明书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本案中,水立方公司主张复理公司的软件用户手册侵害其对涉案软件说明书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但该软件用户手册的真实性在一审中未得到琨朗公司和复理公司的认可,一审法院亦以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未
2024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京01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商理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伙权益。
1、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本案水立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动画、3D画面效果相似,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案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水立方公司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以数字化方式虚拟分娩接生等临床环境制作的三维活动影像。当开启软件进行演示操作时,计算机程序按
(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补充查明:水立方公司不主张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抄袭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或目标程序代码。经本院释明,水立方公司坚持主张以动画、3D画面效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其认为动画、3D画面效果与涉案软件有密切关系,不应以美术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
(二)原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水立方公司作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并经共同权利人泉州医高专授权,依法对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享有诉权,琨朗公司、复理公司及衢州学院对其诉权基础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的计算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科实训虚拟仿真软件”案的判决((2019)最高法知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软件产品销售后,附载其中的技术秘密是否必然丧失秘密性?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权利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之间,权利人该如何取舍?基于软件产品固有特性,其中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既可以通过
3、针对计算机技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权利人提请刑事侦查程序并立案后,是否有必要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
2024年4月19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苏09执复82号、(2024)苏09执复83号执行裁定书,完全采纳商理律师意见,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判断计算机软件同一性(实质相似)问题的核心元素以及比对方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仅概括性的提出了“实质上相同”标准,并未对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之间的同一性及比对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1、用户购买并使用侵权软件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首先适用有关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理正公司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成公司相关人员臧某及刘某、何某侵犯理正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事实,经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包括“理正MIS系统数据库”软件的LZMISCommon、LZMISPM、